利欲熏心用公、母猪肉冒充牛肉销售 不良商家被判刑

2023-08-14 17:45:21 多彩贵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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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通讯员 彭纪 邱琳)近日,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并当庭进行宣判,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违法所得271,426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目无法纪利欲熏心售假

2023年4月12日,被告人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太平桥桥头售卖假牛肉时,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查获,当日售卖得1437元。

经查,2021年9月以来,徐某与徐某红购买老公猪、母猪进行宰杀加工后,冒充牛肉在市场销售,以单价26至38元不等销售至部分烧烤吧、牛肉火锅、牛肉火锅店、餐馆、烙锅店等,销售金额共计271426元。

庭审认罪服法

庭审中,被告人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

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3年4月12日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当庭宣判悔之晚矣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猪肉冒充牛肉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271426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适当,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所提徐某无犯罪前科,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系通讯工具,建议不予没收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综合上述定罪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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