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存在以下情况,承租人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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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二、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有: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找法网提醒您,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三、承租人的法律地位:
1.房屋租赁权是债权而非用益物权。
房屋租赁权是债权还是用益物权,对确定承租人在拆迁中的法律地位有决定性作用。
2.承租人具有从属性。
由于房屋使用权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从属于所有权。
3.承租人具有独立性。
导致承租人在拆迁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具有独立性的原因是租赁权的用益性。由于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所以承租人可以就其使用、收益方面因拆迁受到的损失单独要求补偿安置,即承租人的法律地位在某些方面独立于被拆迁人。